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闽人社文〔2024〕81号
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,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、财政金融局,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,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:
根据《福建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》(闽人社文〔2023〕159号)规定,按照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,现就调整我省2024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事项通知如下:
从2024年8月1日起,全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按22164元/月、下限按4433元/月执行。
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
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
2024年7月17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