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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说明
1.根据《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,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,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,可以弹性延迟退休,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。所在单位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,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。弹性退休时间确定后,不再延长。
2.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,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时,可双方共同订立本协议书。
3.职工与用人单位应在职工达到《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》中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前1个月订立本协议书。
4.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的延迟时间,距《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》中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。
5.弹性延迟退休期间,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,可以终止弹性延迟退休,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。
6.用人单位不得违背职工意愿,违法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选择延迟退休。
7.该文本为用人单位使用。